广场舞风波带给我们什么样的法理思考
发布于:2020-02-10 00:11:48 来源:网络转载 作者:未知
近段时间以来,全国各地有关因广场舞噪声引起的矛盾冲突接连发生,一些城市甚至发生了从高空抛掷水弹“袭击”广场跳舞人群的事件。活跃在许多城市的公共场所的广场舞大妈,她们给城市的生活带来了生气和欢乐,但同时也招来了一些居民的质疑和投诉。
案例回顾:
小陆家住富阳城区,从今年六月份开始小区的公园里多了几位跳舞的阿姨,每天晚饭过后就会拿出录音机跳舞。一开始的时候小陆还觉得挺新奇的,看着这些上了年纪的阿姨在那跟着音乐“摇摆”也挺有意思的。
后来随着跳舞的人越来越多,有些阿姨就把时间改成了早上,这下小陆的烦恼也来了,每当早晨7点钟睡得正香的时候,总被这些音响声吵醒。他也曾向相关部门反应过情况,但是效果也不明显。无奈之下他通过微信平台向本栏目发来求助。
律师点评:
不同人群因为职业、年龄、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,对于娱乐和休息的取舍不同,这是人群间发生“权利冲突”的根本原因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,这种冲突能在社会传统习惯边界内得到包容,不至于上升到法律问题。可是,一旦广场舞噪音开始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了,则演变成侵权事件,这种矛盾就被激化了。而某些地方执法部门的职责的缺失和法不责众的陈旧心态,使一些严重扰民的广场舞噪音污染事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,最终迫使一些居民采取一些非理性的“自救”手段。
公共场所的广场舞活动在不妨害民众通行的情况下,其核心问题是噪声污染问题。那么有关噪音污染的防治和民众休息权的保障,立法者的立场是怎么样的呢?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?
休息权,是人生存的基本需求,是人从事生产劳动的基本保障,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。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24条规定:人人都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。而娱乐权则是人们身心发展的进一步需求,相对于休息权,娱乐权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。在权利冲突非常尖锐的情况下,娱乐权理应做出妥协。
我国在1997年制定了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,地方一些省市也随即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制定《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》,对一些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做了细化。针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市区的街道、广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,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音的声响器材,如有违反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处罚或并罚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对于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不仅对社会生活噪音予以了规定,同时也对工业噪声、建筑施工噪声、交通运输噪声、生产活动中偶发性强烈噪声等噪声污染予以了规范。像生活中常见的,在居民区内产生的建房装修噪音、运输工具的轰鸣声、工厂发出的机器噪声、商场高音广告噪声,一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,执法部门经调查取证后,可以依法处罚。
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商业、娱乐、宣传等活动中使用的设备、设施所产生的噪声。那么噪声污染如何来界定呢?2008年国家环保部和质监总局发布了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22337-2008),该标准规定,以居住、学校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,其室内噪声白天(6点到22点)不得高于45分贝,夜间(22点到翌日6点)不得高于35分贝。如果周边为居民住宅、医疗卫生、文化教育等区域,那么社会噪声的边界限制为白天55分贝,夜间45分贝。